欧盟委员会强调了保证有一个对研究和创新的有利监管环境的需求。鼓励所有国家层面和机构图团体层面的政策协同配合,以便更好地支持研究和创新。
在信息交流联络方面,国家援助是支持研究和创新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政策工具。欧盟委员会最近出台了一套关于创新的国家资助的协商文件,来保证长期的最佳的效果。该文件就提高委员会的国家资助要求提出了具体的方案,以助于提高提供资金的可能性和法律的必要性。
另外一项研究和创新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是目前大多数高科技共计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吸引这些公司,欧盟需要一个适当的保护制度体系。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共同体商标和共同设计权的引入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欧盟委员会同时也决定加强现有信息和支持服务,比如知识产权帮助平台,以此来鼓励国家中介机构之间互联网协议的更好合作。
欧盟面临的更深层面的挑战在于吸引更多的研究者。在这一点上,欧盟主要致力于创设一个跨国性的开放的、具有竞争性的欧盟劳动力市场和职业途径。尽管在国家层面和欧洲层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流动性仍然是研究人员不确定性的源头,尤其是法律和行政和信息方面的观点。为了克服这些难题,委员会将会:
•支持发明的应用和方法的发展来克服流动研究者长久以来的面临困难。(与欧盟成员国合作)。
•培养研究者的公共认可度并鼓励欧盟成员国按此实行。
为了提高对调整公共采购来刺激研究和创新的利益认识,委员会也打算发行性相应的指南。在此最主要的目的则是宣传共同体政府采购法律的提供的可能性。
最后,委员会打算提出指导方针来鼓励研究和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最佳使用。
总而言之,欧盟成员国为鼓励研究和创新需要做到:
•根据共同体的立法规定相应的转变
•尽一切可能性充分利用新的监管框架
•采用共同体专利,同时改进现有制度
•在研究领域支持共同体与人力资源相关的措施和政策
•通过互相学习和利用新立法的一切可能潜力来回顾检讨政府采购过去的做法
•在自愿基础上实施即将实行的指导方针,并考虑到国情和环境。
研究、创新和欧洲基金援助
援助计划对于研究和创新必不可少。 因此,这一领域从公共资金的分配角度来看,必须成为所有层面的重中之重。 同样,必须更好地利用公共支持机制来刺激私人投资:如:补助金、权益商品、担保计划、和其他风险承担机制。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委员会已经提议了许多计划,有些则已经落实到位:
•第七框架研究计划
•竞争与创新框架计划
•结构基金
•农村发展基金
•其他特殊管理形式的补充计划
至于资金问题,在2000-2006年的计划编制时期,就已经做出的巨大的努力。然而,这一方面仍需要欧洲和国家双方的进一步努力。
就欧洲层面来说,委员会需要
•鼓励通过凝聚力战略指导方针,使用结构基金来鼓励研究和创新。同样,欧洲社会基金也在做同样的努力。
•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更好地获得资金
•支持新技术的发展和培养他们的市场占有率
•调动国家和地区的研究和创新计划和其他资金来源
在国家层面,如何做好以下工作将是一个难题:
•采用委员会关于结凝聚基金的提议
•充分利用这些基金和农村发展基金提供的一系列的研究和创新机遇
•充分利用股权和保证计划
•充分利用成员国金融界的资源,为财政提供便利
•利用社区支援计划的优势,促进跨国合作。
研究和创新是商业贸易的重中之重
研究和创新有助于商业贸易的增长和财富的增加。尤其是他们形成集群或者网络。为了是研究和船业在这一方面永久的紧密联系,应该在欧洲和成员国范围内鼓励各种举措。
为了解决目前欧洲研究和创新体制存在的弊端,我们的构想是:
•明确并实施欧盟关于加强研究领域和产业间合作和知识转移指导方针
•鼓励创新极和知识驱动的产业集群
•充分利用结构基金来支持创新极的发展并且参与欧盟关于促进集群和网络化的行动中来(欧洲英诺华、知识地区)
•提供特殊的企业服务,尤其是对中小企业
•充分利用结构基金以及创新驿站的网络资源
•鼓励与企业支持网络(欧洲信息中心)的协同效应
•通过发展全新的自我评估工具和创新的欧洲创新奖来鼓励创新管理的最优方法
•构想并实施以促进欧盟创新服务的战略
•建立欧洲产业研究和创新监管体系来改善私人投资在不同领域层面的研究和创新的观察以及分析。
•在全欧洲层面考虑观察和分析的结果
有助于研究和创新政策的改进
鉴于国家和地区研究的体系不同性质,这无疑会降低其效率,因此地区以及欧盟成员国和共同体机构必须制定互相一致的补充政策,这也是修正的里斯本战略的一部分。
所需的具体措施包括:
•由委员会监管并支持国家研究和创新政策
•欧盟成员国国家改革计划的正确实施
•委员会和成员国合作对国家改革计划的政策分析工具(如创新和综合信息系统的欧洲趋势图)的进一步发展的利用
•提供使用欧洲平台来学习、协调政策,尤其 在科学技术研究委员会领导下的研究政策协调。
•最后,加强跨国政策的合作
链接:
中欧政策
欧盟对研究和创新的支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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